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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67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莊珮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康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67號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 日上午9 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委託書、支付憑證代收出傳票、活期存款存款憑條、房屋及基地租賃契約書及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5年雄金拍字第321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執字第66183 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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