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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又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巷1弄
被告
信宏鋼實業有限公司
2樓

兼法定代理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3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1日下午3 時2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又山營造有限公司、信宏鋼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6533 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 │├──┼──────┼─────┼──────┼─────┼─────┼──────┤│001 │96年7月25日 │325,000元 │96年7 月25日│0000000 │又山營造有│華南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限公司 │小港分行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六計算之利│ │ │ ││ │ │ │息。 │ │ │ │├──┼──────┼─────┼──────┼─────┼─────┼──────┤│001 │96年8月10日 │400,000元 │96年8 月10日│0000000 │又山營造有│華南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限公司 │小港分行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六計算之利│ │ │ ││ │ │ │息。 │ │ │ │└──┴──────┴─────┴──────┴─────┴─────┴──────┘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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