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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伍逸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承岱名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高雄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上午11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承岱名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承岱公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為被告承岱公司積欠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商務卡注意事項、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連帶保證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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