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8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許勝雄即昱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8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 月9 日下午3 時5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658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 │├──┼──────┼─────┼──────┼─────┼─────┼──────┤│001 │95年6月30日 │1,080,280 │95年6 月30日│BJA0000000│許勝雄 │高雄銀行桂林││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即昱翔企業│分行 ││ │ │ │ │ │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