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伍逸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蕾尼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1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蕾尼爾有限公司(下稱蕾尼爾公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丁○○、戊○○、己○○則為被告蕾尼爾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及列印等影本各2 份、授信約定書影本4 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戴顯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