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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泰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張清安
被告
端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端隆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4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3日上午9 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 :  96年度雄簡字第6749號 │├──┬──────┬──────┬─────┬─────┬─────┬──────┤│編號│ 發 票 日 │利息及利息起│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算日 │(新 臺幣) │ │ │ │├──┼──────┼──────┼─────┼─────┼─────┼──────┤│001 │96年4月9日 │自民國96年4 │400,000元 │XA0000000 │泰神水泥製│第一銀行楠梓││ │ │月9 日起至清│ │ │品有限公司│分行 ││ │ │償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六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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