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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9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六億有限公司
被告
年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9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9 日上午9 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6919 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001 │95年7月13日 │1,600,000 │六億有限公│95年10月26日││ │ │元 │司、 │ ││ │ │ │年鴻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丙○○、 │ ││ │ │ │甲○○、 │ ││ │ │ │丁○○ │ │└──┴──────┴─────┴─────┴──────┘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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