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92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一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92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6日上午9 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6923 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001 │94年7月8日 │4,000,000 │金一丞實業│95年12月11日││ │ │元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甲○○、 │ ││ │ │ │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