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佳家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13日上午10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本付息紀錄表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