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33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合約書、報價單、統一發票及送貨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