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1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竹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1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 月9 日下午2 時5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761 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 │├──┼──────┼─────┼──────┼─────┼─────┼──────┤│001 │95年4月15日 │302,100元 │95年4 月17日│PC0000000 │竹源貿易有│華南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限公司 │大順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