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880號原 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慶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