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60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舜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6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BB0000000 │新臺幣815850│民國96年6 月29│自民國96年6 月30日起至│ │寶華商業銀行 │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苓雅分行 │ │/ 民國96年6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29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