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劉定安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舜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6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劉定安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BB0000000         │新臺幣815850│民國96年6 月29│自民國96年6 月30日起至│
│寶華商業銀行      │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苓雅分行          │            │/ 民國96年6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29 日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