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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4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定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鴻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京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49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 月8 日下午2 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附表: 96雄簡字第8497號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及利率 │├─────────┼──────┼───────┼───────────┤│AV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6年4 月25│自民國96年4 月25日起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200,000 元 │日/ 民國96年4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九如分行 │ │月25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AV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6年9 月20│自民國96年9 月20日起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9,211 元 │日/ 民國96年9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AV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6年6 月5 │自民國96年6 月6 日起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278,836 元 │日/ 民國96年6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九如分行          │            │月20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                      │
│九如分行          │            │月6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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