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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鄭詠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又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巷1弄
被告
信宏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2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1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6日下午2 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85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09月01日│385,000元 │96年09月03日│ F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小港分行 │├──┼──────┼─────┼──────┼──────┼───────┤│002 │96年09月01日│385,000元 │96年09月03日│ F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小港分行 │├──┼──────┼─────┼──────┼──────┼───────┤│003 │96年09月01日│401,000元 │96年09月03日│ F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小港分行 │└──┴──────┴─────┴──────┴──────┴───────┘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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