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劉素蓮即高飛企業社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6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上午9 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額度資料查詢表、存摺透支息查詢表、待追索債權收回明細查詢表、計算查詢表及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