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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蘇鳴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傑克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戊○○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5 日上午9 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本票、連帶保證書、本票授權書、授信合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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