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93號
- 上訴人
- 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