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丁○○、丙○○
- 上訴人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93號上 訴 人 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上訴人即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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