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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丁○○、丙○○

  • 上訴人
    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93號上 訴 人 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上訴人即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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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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