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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莊珮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松禧貨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唯盛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及催收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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