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1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2 時0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買賣合約書、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