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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1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定安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仁威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丙○○
兼上列一人
丁○○ 住屏東縣
訴訟代理人
居屏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1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下午2 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丁○○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目前收入不固定,希望以每月給付3000至5000元之方式清償係爭債務等語抗辯。而被告並未就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而為爭執,且被告仁威營造有限公司、戊○○、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是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劉定安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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