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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3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莊珮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合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39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9393號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04月30日│1.600,000 元│96年04月30日│ AA0000000 │華僑銀行新興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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