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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3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萬年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平東村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39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 月10日下午2 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9399號 │├──┬──────┬──────┬─────┬─────┬─────┬──────┤│編號│ 發 票 日 │利息及利息起│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算日 │(新 臺幣) │ │ │ │├──┼──────┼──────┼─────┼─────┼─────┼──────┤│001 │96年8月20日 │自民國96年8 │596,400元 │OR0000000 │萬年鑫企業│合作金庫銀行││ │ │月27日起至清│ │ │有限公司 │東高雄分行 ││ │ │償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六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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