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5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9507號

上訴人
標得辦公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4,366 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