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5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9507號
- 上訴人
- 標得辦公傢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4,366 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