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7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龍永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5 時0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於被告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項目),在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新臺幣玖佰貳拾柒元之範圍內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執行費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雄院隆民齊96執字第79123 號執行命令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