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船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5號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7 日上午11時7 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份起至債務人黃啟政於被告處離職止,將債務人黃啟政每月應領薪資三分之一及年終、考績、績效獎金等四分之三,於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債務人黃啟政之薪資、年終、考績、績效獎金等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4502號扣押命令、債權移轉命令、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