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聖電機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宗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統一發票、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亦不爭執,僅表示目前因與訴外人臺北樂生療養院尚在訴訟中而不能還款,惟被告之抗辯不能因此減免債務,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