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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俊隆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保田
被告
玄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8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解室二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保田 到被告法定代理人 乙○○ 到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被告法定代理人願意以新台幣伍萬伍仟元作為調解方案。

原告訴訟代理人同意被告的調解方案,但是請於民國96年4月30日前給付。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96年4 月30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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