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1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玉聖門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 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6年度雄簡字第292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又訴訟費用共計6,070 元,並據聲請人提出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裁判費及登報收據附卷為證,經核屬實,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