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玉聖門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相對人
丁○○

            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 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6年度雄簡字第292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又訴訟費用共計6,070 元,並據聲請人提出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裁判費及登報收據附卷為證,經核屬實,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