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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116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忠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
│ 一 │ 裁判費用 │              1,660元             │
├──┴─────┼─────────────────┤
│合            計│              1,6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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