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金元興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 10樓
-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270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96年度雄簡字第2701號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劉定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3200元│ │ ├────────┼───────────┼─────────────┤ │戶政規費 │ 40元│ │ ├────────┼───────────┼─────────────┤ │商業登記抄錄規費│ 20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300元│ │ ├────────┼───────────┼─────────────┤ │合 計 │ 37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