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東統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17號
- 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雄簡字第7848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1審裁判費 │ 1550 元 │ │├────────┼───────────┼─────────────┤│合 計 │ 155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