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丁○○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龍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293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770元│ │ ├────────┼───────────┼─────────────┤ │戶政規費 │ 20元│ │ ├────────┼───────────┼─────────────┤ │商業登記抄錄規費│ 200元│ │ ├────────┼───────────┼─────────────┤ │合 計 │ 19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