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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1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俊隆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旺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林玉珍
相對人
奇美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莊邱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153號給付工程款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林玉珍到相對人代理人 莊邱春美 到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存字第1923號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元領回。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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