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

聲請人
丑○○
相對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丁○○

       己○○

       戊○○

       子○○

       庚○○

       丙○○

       癸○○

       辛○○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大部分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原告起訴狀末指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