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丑○○
- 相對人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對人
- 丁○○
己○○
戊○○
子○○
庚○○
丙○○
癸○○
辛○○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大部分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原告起訴狀末指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