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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606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莊珮君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金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606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甲○○ 到相對人代理人乙○○ 到調解委員曾秀雄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曾秀雄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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