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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0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金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和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號

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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