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合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漢邦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合福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均於民國96年4 月3 日對相對人漢邦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合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及合福運輸有限公司所發台北世貿郵局第161 、162 及163 號存證信函;暨聲請人於96 年5月17日對相對人合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發台北世貿郵局第255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均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均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