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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38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合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漢邦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合福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均於民國96年4 月3 日對相對人漢邦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合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及合福運輸有限公司所發台北世貿郵局第161 、162 及163 號存證信函;暨聲請人於96 年5月17日對相對人合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發台北世貿郵局第255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均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均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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