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6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65號
- 聲 請 人
- 榮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張美鳳即三商行銷企業社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1 月30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大昌郵局第000000-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主文所示終止兩造租約之信函退回為由,聲請公示送達事,有相對人戶籍謄本、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存證信函、退回郵件在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