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相對人之96年3 月15日台北民權郵局第00305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聲請人應將96年3 月15日台北民權郵局第00305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並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