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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原告
大友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租賃物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55,1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新臺幣290,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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