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
- 原告
- 喬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鐵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00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