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48號
- 原告
- 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鵬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0,185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