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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48號

原告
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鵬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0,185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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