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聲 請 人 寶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陸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