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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森富即樂富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500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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