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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68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88號

聲請人
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4,867元(計算式:394 ×78,886×4/5 =24,864,867,元以下四捨五入),因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調解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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