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惠恩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一人法定
- 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0,07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0,07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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