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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3號

原告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至遠企業有限公司、寶展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9,6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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