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6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97號
- 原告
- 東陽瓦斯壓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0,20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