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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7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714號

原告
一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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